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97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複代理 人 余如惠 律師
被 告 甲○○○○私立建功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五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還補習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
)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系爭合約保證班九十二年三月至同年八月三十一
日之課程表及教師簽到表等資料到庭。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