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97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複代理 人  余如惠 律師
被   告 甲○○○○私立建功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五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還補習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二
)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系爭合約保證班九十二年三月至同年八月三十一
日之課程表及教師簽到表等資料到庭。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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