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冠緯 被告 李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法官洪碩垣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書記官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