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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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簡字第19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俊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俊憲前因對其配偶陳○○及渠等之未成年子女為家庭暴力,於民國110年2月22日,經本院以○○○年度○○字第○○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應於110年8月31日前完成12週之認知教育輔導,並依花蓮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安排接受輔導。詎黃俊憲明知有上開命令,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對於處遇執行機關花蓮縣衛生局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函文通知其應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地點,接受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均置若罔聞,未到場接受處遇計畫輔導。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俊憲於偵訊之自白、證人 林佳陵 於警詢之證述;㈡本院○○○年度○○字第○○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附表所示函文及送達證書、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協助查訪紀錄表、花蓮縣衛生局聯繫紀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處遇計畫本須接受多次認知教育輔導,被告多次未依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下,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再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簡字第56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8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因本案與前案罪質不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詳全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呂姿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函文
上課時間
上課地點
110年3月26日花衛醫字第1100009237B號
110年4月6日及4月16日起每週五18時30分至20時30分
花蓮縣○○市○○路000號花蓮縣衛生局健康管理中心
110年4月19日花衛醫字第1100011803號
110年4月28日、5月12日、5月26日、6月9日、6月23日、7月6日、7月13日、7月20日、7月27日、8月3日、8月10日、8月17日19時至21時
花蓮縣○里鎮○○路000○0號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社區復健中心
110年5月21日花衛醫字第1100015440A號
110年5月31日、6月8日、6月21日、7月5日、7月12日、7月9日、7月26日、8月2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3日、8月30日18時30分至20時30分
花蓮縣○○市○○路000號花蓮縣衛生局健康管理中心
110年6月25日花衛醫字第1100020226D號
110年7月19日起(9月20日及10月11日除外)每週一18時30分至20時30分
同上
110年8月3日花衛醫字第1100024469B號
110年8月12日起每週四18時30分至20時30分
同上
110年9月16日花衛醫字第1100028984B號
110年9月27日、10月4日、10月1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5日、11月22日、11月29日、12月6日、12月13日、111年1月3日19時至21時
同上
110年9月29日花衛醫字第1100029867B號
110年10月8日、10月29日、11月12日、11月26日、12月10日、12月17日、111年1月7日、1月14日、1月21日、2月11日、2月18日、3月4日18時至20時
花蓮縣○里鎮○○街00號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醫療大樓一樓身心科二診診間
110年10月8日花衛醫字第1100031097C號
110年10月1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5日、11月22日、11月29日、12月6日、12月13日、111年1月3日、1月10日、1月17日19時至21時
花蓮縣○○市○○路000號花蓮縣衛生局健康管理中心
110年11月18日花衛醫字第1100035499B號
110年11月26日、12月3日、12月10日、12月17日、111年1月7日、1月14日、1月21日、1月28日、2月11日、2月18日、2月26日、3月5日18時30分至20時30分
同上
110年11月24日花衛醫字第1100036179A號
110年12月1日、12月8日、12月15日、111年1月5日、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2月9日、2月16日、2月23日、3月2日、3月9日18時至20時
花蓮縣○里鎮○○路000○0號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社區復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