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廖本益 被告 陳玉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