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告 廖本益

被告 陳玉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

法官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