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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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告 曾啓泰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婉莉 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原告具狀表示聲請調解,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應再補繳調解聲請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