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現寄押於臺灣臺中監獄)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 律師
陳建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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