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165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第六四七九一號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古薰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