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國民被告若茵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何秀貴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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