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陳清賢 被告 黃子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秉炎法官邱正裕法官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