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阮馨嬅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嚴珮菱 律師 劉子豪 律師被告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訴訟代理人 阮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召開之108年度社員總會決議應予撤銷,係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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