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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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歐芹蓁 被告 楊子旻
王佩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 律師
許琬婷 律師 雲惠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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