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08號
原   告 OO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O明
訴訟代理人 陳O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O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委任陳O盛為
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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