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柏暠律師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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