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壹點壹公克,均不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員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被告甲○○位於臺南市○○路○○○巷○○弄○號九樓之七住處,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共一點一公克(毛重分別為零點八五公克及零點二五公克),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且屬第二級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二包經警方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甲基安非他命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綜合上前開事證,足證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二包,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