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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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原告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受告知人 林我宏
蕭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被告幸松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追加被告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 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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