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6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88年度毒聲字第289號、91年度毒聲字第1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5月24日、91年5月28日以88年度偵字第891號、91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88年2月24日入監執行,於90年2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91年2月20日入監執行殘刑,並於92年4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羅簡字第137號、94年度訴字第382號、94年度訴字第4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4月、5月確定,上開3罪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確定,而上開各罪,於94年9月24日入監執行,於96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7年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2月30日,在其友人位於宜蘭縣○○鄉○○路○○號之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12月31日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後,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6年12月31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尿液編號對照表在卷可稽,核均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88年度毒聲字第289號、91年度毒聲字第1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5月24日、91年5月28日以88年度偵字第891號、91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88年2月24日入監執行,於90年2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91年2月20日入監執行殘刑,並於92年4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羅簡字第137號、94年度訴字第382號、94年度訴字第4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4月、5月確定,上開3罪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確定,上開各罪,於94年9月24日入監執行,於96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7年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88年2月24日入監執行,於90年2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
91年2月20日入監執行殘刑,並於92年4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對於自己及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且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難抑毒癮,再度施用毒品,惟念其犯後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