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本院通知而未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到庭,且依前科表記載,被告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九號案件通緝,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宣示判決,尚未確定,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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