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陳震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震升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利率約定前三期固定利率1.99%,第四期至第八十四期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6.17%機動計付,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03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41,641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震升│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7.24%│││241641││3月19日起│4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8.688%│││││4月19日起│1月18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24%│││││1月1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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