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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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和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慶和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
一、陳慶和明知其於民國94年間承攬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下同)93年度補助村里公共設施監視器、廣播系統暨桃園市93年度補助社區、村里設置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除以泓府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泓府公司)名義投標外,為使該硬體工程採購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以避免發生流標之情形,同時也為使開標過程中各參與投標廠商若有必要處理異議事項時可取得有利之家數與地位,商請無意投標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標案之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下稱世侑公司)負責人 蔡一主 允許,借用世侑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由蔡一主出借世侑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資料,陳慶和並以世侑公司名義製作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標案之投標文件,同時陳慶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軒祿機電有限公司(下稱軒祿公司)及負責人 陳耀裕 之同意或授權,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師傅盜刻有軒祿公司及陳耀裕名稱之印章,進而蓋用上開盜刻之印章,制作不實之軒祿公司名義投標之工程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請款印模單、切結書等及相關投標文件等資料,後陳慶和於94年3月1日上午8時30分前之不詳時間,將上開以泓府公司、偽造之軒祿公司名義所填妥之各公司投標文件送予八德區公所表示投標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標案而行使之,蔡一主或其指使之公司人員則於94年2月25日前往寄交世侑公司之投標文件。嗣經八德區公所重新於94年3月10日第3度辦理公開招標公告,並訂於94年3月24日開標,陳慶和仍偕無意投標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案之世侑公司實際負責人蔡一主承前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經蔡一主允許而出借世侑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資料,由陳慶和以世侑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上開工程採購標案,因陳慶和僅係將世侑公司供作陪標之用,因此事前準備投標文件即故意讓世侑公司未檢附甲級電器承裝業之證明、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證明等文件、並檢附日期不符要求之廠商信用證明、過期之工業或商業團體會員證明等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方式,使世侑公司因文件不備與另一參與投標而同樣文件未備之凱孚公司均遭認定不合資格,泓府公司遂得經減價後以1,050萬元得標之事實。
二、詎陳慶和竟於100年1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於本院審理100年度訴字第429號即陳慶和與蔡一主因上開事實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時,經審判長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及訊問時,基於偽證之犯意,對於世侑公司資料來源及如何向該公司借牌圍標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證稱如附表一「虛偽陳述」欄所示之內容,足以影響審判之結果。
三、案經本院告發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認定:㈠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
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再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如須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或第269條之規定為之;是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應依起訴之程序以言詞或書面加提獨立之新訴,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逕以擴張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訴之追加;另亦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以言詞為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否則,其擴張或減縮之請求亦不生效力,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4789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查起訴書認被告陳慶和就就如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基於
偽證之犯意,虛偽證稱如附表一、二「虛偽陳述」欄所示之內容,均涉犯偽證罪,嗣經公訴檢察官於105年6月28日以書函陳報被告陳慶和在前案關於「向世侑公司借牌圍標」、「取得世侑公司相關資料」及「借票」等部分為前後不實證述,應涉偽證罪,並補充說明認即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2、9、10所示之不實證述內容,依前說明,不生訴之一部撤回效力,本院仍應就原起訴書所載之全部予以審判,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陳慶和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其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須證據排除之情事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
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三、實體部分:㈠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至第22頁、第51頁反面),並有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429號偽造文書等100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證人結文、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2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證(見該案影卷第16頁反面至第41頁、第51至66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竟仍於本院審理中為虛偽陳述,耗費司法調查之資源,妨害國家司法公正與真實發現,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對司法公正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陳慶和就如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基於偽證之犯意,對於世侑公司資料來源及如何向該公司借牌圍標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證稱如附表二「虛偽陳述」欄所示之內容,足以影響審判之結果。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二、惟按刑法偽證罪,所謂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苛,此旨業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41號判例闡釋甚詳。
三、查被告陳慶和就如附表二「虛偽陳述」欄所示之證述內容,固與事實不符,惟考其內容,尚不足以影響原審法院就該案爭點即世侑公司有無陪標之認定,亦即並非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而足以影響審判之結果,自不得以刑法偽證罪相繩,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徐雍甯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虛偽證述內容│├──┼───────────────────────┤│1│辯護人問:│││你如何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取得上開(投標│││)文件?│││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因為以前來往的廠商需要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產品來源證明,我的來往廠商都以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產品來源證明為泓府機電有限公司交│││貨的必要文件。│├──┼───────────────────────┤│2│辯護人問:│││上開提示資料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大小章其中│││有部分被證人 陳燕惠 證稱說不是他們公司的大小章│││,請問是否你有偽刻他們公司的大小章?│││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有。│├──┼───────────────────────┤│3│檢察官問:│││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營業稅繳款書、勞工保險│││卡、消防公會會員證明書,這些資料與產品來源有│││何關係?│││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1.有,因為學校要教育訓練,必需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資格的人給他們當教育訓練的講師。│││2.我們做公安器材的時候證明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是不是合法繳稅、是否是合法的公司,另外勞│││委會要求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資格才能施工,所│││以要有勞工保險卡,消防公會會員證明書也和勞│││工保險卡是同樣的意思。│└──┴───────────────────────┘附表二:
┌──┬───────────────────────┐│編號│虛偽證述內容│├──┼───────────────────────┤│1│辯護人問:│││你如何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取得這張(投標)│││支票?│││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我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借的,但借的情形我忘│││記了。│├──┼───────────────────────┤│2│辯護人問:│││依你剛才所述,文件是由你向八德市公所行使,為│││何你在偵查中說你是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借牌│││陪標?│││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因為面子問題。│├──┼───────────────────────┤│3│辯護人問:│││面子問題與你如此回答有何關連?│││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因為我是空軍官校講師退休,我想無罪。當時檢察│││官跟我說這樣一個罪、二個罪。│├──┼───────────────────────┤│4│辯護人問:│││為何你要如此回答?│││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因為偽造文書二個罪很重。│├──┼───────────────────────┤│5│辯護人問:│││你還是沒有具體回答你在偵查中要那樣回答?│││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我也忘記了。│├──┼───────────────────────┤│6│檢察官問:│││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營業稅繳款書、勞工保險│││卡、消防公會會員證明書,這些資料與產品來源有│││何關係?│││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1.有,因為學校要教育訓練,必需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資格的人給他們當教育訓練的講師。│││2.我們做公安器材的時候證明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是不是合法繳稅、是否是合法的公司,另外勞│││委會要求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資格才能施工,所│││以要有勞工保險卡,消防公會會員證明書也和勞│││工保險卡是同樣的意思。│├──┼───────────────────────┤│7│檢察官問:│││你的上游廠商除了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以外,還│││有那幾家?│││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我忘記了,應該還有很多家,時間很久了。│├──┼───────────────────────┤│8│檢察官問:│││上開支票你是向誰借來的?│││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時間久了,我忘記了。│├──┼───────────────────────┤│9│檢察官問:│││借票的目的為何?│││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因為當時我公司資金不足,想如果我得標的話,│││要用這張支票向別人借錢,當作得標的履約保證│││金,還有買器材的費用。│├──┼───────────────────────┤│10│檢察官問:│││支票上的受款人已經指定是八德市公所,如何用│││來跟別人借錢?│││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因為有些人要公家的,標公家工程的證明,押在│││他們那裡。│├──┼───────────────────────┤│11│檢察官問:│││這支票為何後來會交還給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所以我公司的資金就比較充裕,所以我就還給│││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沒有用了。│├──┼───────────────────────┤│12│檢察官問:│││這支票最初的目的是當作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投標押標金嗎?│││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最初沒有這個想法,我是為了人身安全,當時根│││本不需要二家以上的廠商參標,只要有一家就可│││以開標,為了人身安全所以我就找多一家當成參│││標廠商,所以我讓 柯炳吉 陪我去參標。│├──┼───────────────────────┤│13│審判長問:│││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有販賣什麼產品?│││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安全網、N95口罩,其他我忘記了│├──┼───────────────────────┤│14│審判長問:│││泓府機電有限公司曾經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買過什麼產品?│││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我忘了。│├──┼───────────────────────┤│15│審判長問:│││你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買什麼產品需要做教│││育訓練?│││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防護罩,他們要教我怎麼用│├──┼───────────────────────┤│16│審判長問:│││你買防護罩有何用途?│││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是賣給學校做為校園安全衛生訓練用的,我曾經│││賣給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其他學校我忘記了│├──┼───────────────────────┤│17│審判長問:│││去做教育訓練是何人去做教育訓練?│││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是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具有安全衛生管理師│││的人員去做,具體是哪些人去做,我忘記了。│├──┼───────────────────────┤│18│審判長問:│││蔡一主有無去做過安全訓練嗎?│││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這我也忘記了,時間很久了。│├──┼───────────────────────┤│19│審判長問:│││學校要求產品的廠商要提供資料,需要提供勞工│││保險卡嗎?│││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因為施工的時候為了安全因素,所以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的證明資料。│├──┼───────────────────────┤│20│審判長問:│││本件標案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有投標,且係由│││被告蔡一主自己準備押標金的,是否如此?│││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不是(改稱)我忘記了,時間太久了。│├──┼───────────────────────┤│21│審判長問:│││本件標案你有找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配合投標│││?│││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考慮很久)拒絕回答│├──┼───────────────────────┤│22│審判長問:│││上開79萬的支票是誰交給你的?│││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可能是蔡一主的太太吧│├──┼───────────────────────┤│23│審判長問:│││陳燕惠為何會簽發這張79萬的支票給你?│││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考慮很久,目視辯護人)拒絕回答。│├──┼───────────────────────┤│24│審判長問:│││你有拿本件標案的投標文件、商品規格與型錄到│││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辦公室請被告蔡一主以│││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名義陪標?│││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拒絕回答。│├──┼───────────────────────││25│審判長問:│││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有提供其公司的營業登記│││證資料給你,由你去就本件標案參與投標?│││證人(即被告陳慶和)答:│││拒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