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嘉隆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祥榮生物科│上海商銀土│107年2月28日│10,880元│TUA0000000││││技有限公司│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