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1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7,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