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原告 周松逸 被告 饒水明
饒樹興 饒秋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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