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吳証評 被告 魏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