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郭重森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24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48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得聲請再審。聲請人因重利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該確定判決雖依判決所憑證據認定聲請人犯罪,然對照告訴人與被告之歷次說詞內容不一等新事實,有可資證明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證據,致未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判處有罪確定;又按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聲請人因重利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該確定判決雖認定聲請人犯罪,然對照告訴人與被告之歷次說詞有內容不一之漏未審酌之證據,及其所能證明之事實,足生影響於原判決,原判決對前揭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人為此依法聲請再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因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此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2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係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之確定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主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所為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依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再審聲請人本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然該案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判決確定後,已於102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知,再審聲請人於易科罰金執行時業已收受原確定判決書,至為明確。則再審聲請人迄於103年8月22日以該條之再審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已逾送達判決後20日內提起之法定期間,於法已有未合。
(二)再審聲請人雖又以告訴人與伊之歷次說詞據以作為新證據,然此均屬原確定判決審理期間所已存在於卷內之供述證詞,且觀諸原確定判決詳載本件被告所為重利犯行,業經證人即告訴人 李宛亭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員警於受理告訴人報案後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住處搜所,當場扣得告訴人簽發本票七張,其中有六張本票其上記載之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等,均與告訴人指訴借款或支付利息情節相符。 佐以 被告始終不否認曾借款予告訴人,再參酌告訴人所提出、被告亦不爭執真正之手寫字據,其上明確記載被告向告訴人催討借款及利息金額,而依被告手寫字據條列利息之計算方式,確為每萬元每月一千元無誤,原審未予詳查,逕認告訴人證詞存有瑕疵,難以採信,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等情以觀(見確定判決第3-6頁)。可知關於告訴人有指訴瑕疵一節,在原確定判決前已經存在,且為法院、當事人所知,既非事後方行發見,亦非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並不具備開始再審之「嶄新性」與「顯然性」2要件。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此部分證據,既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嶄新性」、「顯然性」要件,自難據以聲請再審。
四、綜上所述,再審聲請人聲請本案再審,或已逾越法定不變期日,或不該當「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要件,自不符合聲請再審之要件。其提起本件再審,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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