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09號上訴人葛麥哈特企業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太平洋崇光文教基金會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否則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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