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傅新亮 即嘉城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韓金發┌───────────────────────────────────────────────────┐│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11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68,250元│CC0000000│93年11月30日│││份有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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