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王華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令令┌───────────────────────────────────────────────────┐│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12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承德分行│22,390元│CE0000000│93年11月30日│││司 劉天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