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4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九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陳鈺林法院書記官盧小芬通譯楊孝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基隆市○○街○○○號二十樓之房屋,惟被告迄今仍積欠七個月租金新台幣四萬二千元,為此提起本訴請求給付等語。被告則認諾原告之請求,自應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
二、本件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盧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