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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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 向聖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意 、 李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實姓名、住居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甲○」,然並未記載任何可資辨別甲○身分之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甲○之人別及送達處所為何,其書狀之記載顯與前開規定尚有未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甲○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