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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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盛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益盛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97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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