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1911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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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鑑字第1191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1911號被付懲戒人 張李榮鈴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級行政長官對於所屬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查本件係由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逕行移送本會審議,其移送程序顯不符前引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自應以其移送程序違背規定,議決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1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玲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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