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前已因二次竊取女性之內衣褲經法院判刑,仍再犯本件竊取內衣褲之犯行,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以及所竊取之物雖價值非高,然其所竊取之物品既屬被害人之貼身衣物,衡情當對被害人之主觀上造成相當之不適,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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