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1號原告丙○○
乙○○共同 蔡文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王建強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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