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4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