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秀真 即盈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499,20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