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調字第19號

聲請人健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被告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據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系爭房屋屬「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請查明現登記名義人被告李○○是否已死亡?若已死亡,則原告應續查報李○○之繼承人為誰?是否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同時具狀更正被告姓名(含年籍、身分證字號、送達地址等基本資料),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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