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瑞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49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瑞陽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第三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二所示第三級毒品(扣除附表三所示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因此部分業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6號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不另聲請宣告沒收)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就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第三級毒品則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意旨)。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二)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一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一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扣案之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
(三)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二所示物品(扣除附表三所示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下同),經送鑑驗結果,檢出附表二所示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成分一節,有附表二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證。因附表二所示物品所含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總計已逾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依上開說明,認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前述刑法規定沒收。
(四)至附表一、二所示毒品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證據出處1金色包裝咖啡包26包總淨重40.06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39.26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6日鑑定書鑑定結果三(見偵11879卷第94頁)2白色包裝咖啡包28包總淨重95.30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92.8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9日鑑定書鑑定結果二(見偵37412卷第187頁)3KFC包裝咖啡包2包總淨重7.70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6.2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0日鑑定書鑑定結果五(見偵43758卷第127頁)【附表二】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證據出處1白色透明結晶3包總毛重4.5402公克,淨重3.753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7626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11879號卷第99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07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參112偵12498號卷)。2白色包裝咖啡包40包總淨重183.5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3.67公克,驗餘總淨重181.86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6日鑑定書鑑定結果二(見偵11879卷第93、94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14包總淨重22.77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8.7696公克,驗餘總淨重22.732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37412卷第177、179頁)。4褐色包裝咖啡包32包總淨重47.0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1.88公克、甲基-N,N-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0.47公克,另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驗餘總淨重46.37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9日鑑定書鑑定結果二(見偵37412卷第185至187頁)5AAPE包裝咖啡包11包總淨重59.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1.18公克成分,驗餘總淨重57.76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0日鑑定書鑑定結果三(見偵43758卷第125至127頁)6黑色包裝咖啡包3包總淨重15.07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13.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0日鑑定書鑑定結果四(見偵43758卷第127頁)7紫白色包裝咖啡包9包總淨重59.0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36公克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57.6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0日鑑定書鑑定結果二(見偵43758卷第125頁)8JUICE包裝咖啡包1包淨重2.5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質淨重約0.12公克,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1.3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0日鑑定書鑑定結果六(見偵43758卷第127頁)【附表三】編號應扣除之物說明1附表二編號1所示淨重0.77公克之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即偵11879卷第3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中備考欄編號之愷他命1包2附表二編號3所示毛重2公克之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即偵37412卷第4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中之愷他命1包3附表二編號5所示毛重43.4公克之AAPE包裝咖啡包7包(含包裝袋7只)即偵43758卷第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中之交易用毒品咖啡包AAPE共7包4附表二編號6所示黑色包裝咖啡包3包(含包裝袋3只)即偵43758卷第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中之交易用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共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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