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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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谷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谷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谷岳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文。
三、經查:㈠檢察官聲請書附表除編號1至3之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補充為「、1623號」外,其餘均引用為本件之附表。
㈡受刑人侯谷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13年2月5日,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爰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考量本件受刑人參與詐欺集團擔
任車手,於111年12月2日、6日分次提領多數告訴人遭騙之匯款,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2罪,其犯罪時間密接、犯罪手段型態相同、侵害不同財產法益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略以:本次案件本人感到非常後悔,願意接受應有刑罰,因家中有年長媽媽需要照顧,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附表:受刑人侯谷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