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聲請人 徐瑜 憶住○○市○○區○○路0段00○0號相對人 謝大旺
現住○○市○○區○○00○0號(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復興家庭服務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所應按期給付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65歲之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0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7.89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桃園市11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3,422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81萬0,640元(計算式:2萬3,422元×12月×10年=281萬0,6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爰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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