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5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 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莊雅蘭 原住高雄市.
呂秀瑛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