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15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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