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振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何振誠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