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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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建翊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3月31日│98,300元│MA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和││││││││美分社│││││├──┼───────┼───────┼───────┼────────┼────────┼──┤│002│ 蕭浩恩 │建華商業銀行彰│95年3月31日│26,500元│A0000000│││││化分行│││││├──┼───────┼───────┼───────┼────────┼────────┼──┤│003│ 紀旭聯 │第一商業銀行彰│95年3月31日│13,300元│VB0000000│││││化分行│││││├──┼───────┼───────┼───────┼────────┼────────┼──┤│004│ 吳桂芬 │合作金庫銀行彰│95年3月31日│6,745元│0000000│││││營支庫│││││├──┼───────┼───────┼───────┼────────┼────────┼──┤│005│ 謝宗智 │合作金庫銀行彰│95年3月31日│2,850元│WR0000000│││││營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