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45號
原 告 彭志宏
訴訟代理人 彭余秋霞
被 告 林幼莉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用
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尚餘1,760元未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1,7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