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45號
原   告  彭志宏
訴訟代理人  彭余秋霞
被   告  林幼莉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用
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尚餘1,760元未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1,7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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