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禾楹原名:黃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100年度簡字第13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禾楹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禾楹因不滿其同居男友 莫家威 與沈 盈君 交往,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96年5月6日下午2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居處,以莫家威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內容為「我不會輕易放過你你的第一步是手機號碼和地址你的尊容會被貼在色情網站上哪些站你自己慢慢找吧」之簡訊,傳送至 沈盈君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復於96年5月24日下午1時41分許,在上址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莫家威申請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ericmok10@msn.
com發送內容為「...你這個下賤女!專門搶別人幸福.破壞別人平靜單純幸福的日子的賤女人.我的報復事只要我活著的一天.就絕對會採取行動.不會立即.但不代表忘了或算了...呵...走著瞧」之電子郵件至沈盈君申請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又於96年5月26日上午5時1分許、96年5月30日下午11時37分許,以相同方法,傳送內容均為「...只要對象是你.我天涯海角絕對不放過.不惜毀了所有的一切.各種手段各種方式...你.閃邊去吧.我絕對會死咬著你不放...」之電子郵件,而以上開方式,向沈盈君通知欲加害其身體、生命、自由、名譽之文字,沈盈君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並意圖散布於眾,自96年5月27日上午3時13分許至97年3月6日17時14分許,在上址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接續在lcci'sGuestbook留言版、Guestb
ook留言版、基隆市警察局全球資訊網民意論壇、瘋狂一家親留言天地、Don-Net留言版、Jasmine'sGbook留言版、小哈工作坊留言版、 苦男 留言版、Xuite留言版、taco8088
8留言版等網站留言版上,以「 小君 」或「盈君」之名義,張貼內容為「剛跟交往七年ㄉ男友分手.很寂寞.很想哭.暫時不想交往有負擔的感情.當第三者也無所謂.只要真心對我好.願意多陪陪我.好聚好散」、「...從小很可望年長的男生.因此過去都交一些年紀大上我一輪的男生當男友.大概是可望著父愛吧.渴望被疼被抱的感覺.而且我喜歡什麼他們都願意買給我.比交往同年齡的男生大方多了.可是永遠像個無底洞.一直覺的好空虛」之文章,並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中附記客觀上足以識別沈盈君身分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及電子郵件地址cherry000000
[email protected]等資料,意指沈盈君欲以「當第三者」之方式徵友等足以毀損名譽之不實事項,並將前揭網路文章對瀏覽該等留言版之人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沈盈君。嗣因沈盈君接獲多通不明來電,不堪其擾,始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沈盈君訴由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禾楹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已坦承不諱(分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513號偵查卷第4至7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6號偵查卷第50至52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
785號卷第46頁、第52至53頁、第157頁、本院100年簡字第132號卷第50頁),核與證人莫家威及告訴人沈盈君於警詢及偵查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分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513號偵查卷第8至15頁、第44至45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6號偵查卷第37至40頁、第偵卷第7至10頁),復有告訴人之0000000000號電話螢幕翻拍照片、電子郵件列印資料、lcci'sGuestbook留言版、Guestbook留言版、基隆市警察局全球資訊網民意論壇、瘋狂一家親留言天地、Don-Net留言版、Jasmine'sGb
ook留言版、小哈工作坊留言版、苦男留言版、Xuite留言版、taco80888留言版列印資料各1存卷可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6號偵查卷第21至26頁、第77至99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民國96年5月6日至同年月30日間數次以簡訊、電子郵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係在密近之時地為前揭犯行,且各次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且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屬接續犯。而被告於96年5月27日至97年3月6日數次冒用被害人沈盈君名義在網路留言版上留下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不實事項行為,其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係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前,尚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
示之網站留言板上,另行接續以「盈君」、「騙人君」之名義,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有如附表所示之網頁內容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2頁),足見被告係於96年5月
27日至97年3月6日數次冒用被害人沈盈君名義在網路留言版上留下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不實事項行為,其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係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業如本院認定如前。原審未審酌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容有未洽。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
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於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自應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否則即難謂適法。經查被告與本案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即對被告宣告緩刑2年,並未考量告訴人身心受創之程度,因此所為無條件之緩刑,即難謂公允。
⒊原審判決於認定事實及科刑時未斟酌上揭事由,所為判決即
有可議之處,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量刑及緩刑之宣告並非妥適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因主觀上認定告訴人介入其與案發當時男友莫家威之感情,竟多次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並多次冒用告訴人名義在網路留言板上留下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不實事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告訴人所受損害非輕,考量被告並無犯罪前案記錄,素行尚可,犯罪後雖已自白不諱,惟於檢察官起訴前,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言詞造成被害人受到傷害,已難認有悔悟之心,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品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患有躁鬱症之精神狀況,目前並無工作而無資力賠償被害人,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及被告需撫養2名稚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另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自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刑法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10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編│日期│網站名稱│張貼內容│卷證頁次││號│││││├─┼─────┼─────┼────────────────┼───────┤│1│民國97年3│小哈工作坊│沈盈X小姐(TEL:0000000000)好│本院101年度審│││月6日17時││手好腳的,要錢自己賺,把騙走的錢│簡上字第50號卷│││14分許││還來當人家的第三者硬是拆散人家,│第48頁│││││只為了錢拿光了錢沒錢給了就去環島││││││旅行,說是在哪工作也都騙人,一下││││││宜蘭一下台東啥的,一切都騙局,還││││││說這麼點錢不屑,還威脅如果再跟你││││││要求把騙走的錢還來就要我不斷吃官││││││司,威脅要我沒工作,利用人妻要利││││││用的著麼徹底嗎?把騙走的錢還來,││││││你一定會有現世報的,在此祝福你。││││││還有現在被她新把上的男人,你現在││││││為她出頭,她是滿口愛你(當時不也││││││是這樣對我說,還認識不到一個禮拜││││││,就說對我愛得如何如何)呵,她說││││││的每一句話,包括她說她的工作,她││││││說的每一句話,都會被戳破謊言時,││││││才說她是有不得已的苦衷,相信我絕││││││對不是第一個受害者,也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相信也好不相信也││││││罷,這種女人的每一句話都是不斷的││││││謊言,都不知哪時是真和實是假,一││││││直不斷騙錢要錢,騙東騙西,男人不││││││是理所當然當搖錢樹好嗎,把騙走的││││││錢還來。││││││││├─┼─────┼─────┼────────────────┼───────┤│2│96年11月30│小哈工作坊│沈盈X大小姐,好手好腳的,要錢自│本院101年度審│││日15時34分││己賺,把騙走的錢還來,當人家第三│簡上字第50號卷│││許││者硬是拆散人家,只為了錢,拿光了│第48頁│││││錢沒錢給了就說去環島旅行,工作公││││││司也都騙人,一下宜蘭一下台東啥的││││││,一切都是騙局,還說給這麼點錢不││││││屑,還威脅再跟你要求把騙走的錢還││││││來就要我不斷吃官司,還威脅要我沒││││││工作,利用人妻利用的著麼徹底嗎?││││││把騙走的錢還來,你一定會有現世報││││││的,在此祝福你。││││││││├─┼─────┼─────┼────────────────┼───────┤│3│民國97年3│小哈工作坊│沈盈君0000000000,cherry00000000│本院101年度審│││月6日17時││@yahoo.com.tw,像這種用感情當賺│簡上字第50號卷│││19分許││即使當第三者也認為理所當然,騙錢│第48頁│││││手法一堆,還說給那麼點錢財不屑要││││││,要對方的銀行帳號說要把錢還來,││││││到最後要住址說要改用寄的,到最後││││││啥屁都沒有!被當冤大頭要也就算了││││││,還恐嚇要毀掉對方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不達目的就要人家吃不完兜著││││││走!這種一點職業道德都沒有的騙錢││││││手法,難道還要一再有人被騙又被威││││││脅恐嚇後,才能自認倒楣嗎?能先注││││││意小心提高警覺的,為何要讓被這種││││││人騙的事一再讓它發生?!當初跟我││││││剛跟七年的男友分手,對方背叛等等││││││,現在想來一切的哭泣和說詞,應該││││││都只是博取同情的演戲吧!被騙了那││││││麼多次,真不知道這個女人哪時候說││││││的話是真的,哪時候只是又是謊言一││││││場!││││││││├─┼─────┼─────┼────────────────┼───────┤│4│民國97年3│中時電子報│沈盈君0000000000,cherry00000000│本院101年度審│││月6日某時│網路主筆室│@yahoo.com.tw,像這種用感情當賺│簡上字第50號卷│││許││錢工具,即使當第三者也認為理所│第50頁│││││當然,騙錢手法一堆,還說給那麼點││││││錢財不屑要,要對方的銀行帳號說要││││││把錢還來,到最後要住址說要改用寄││││││的,到最後啥屁都沒有!被當冤大頭││││││要也就算了,還恐嚇要毀掉對方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不達目的就要人家吃││││││不完兜著走!這種一點職業道德都沒││││││有的騙錢手法,難道還要一再有人被││││││騙又被威脅恐嚇後,才能自認倒楣嗎││││││?能先注意小心提高警覺的,為何要││││││讓被這種人騙的事一再讓它發生?!││││││當初跟我剛跟七年的男友分手,對方││││││背叛等等,現在想來一切的哭泣和說││││││詞,應該都只是博取同情的演戲吧!││││││被騙了那麼多次,真不知道這個女人││││││哪時候說的話是真的,哪時候只是又││││││是謊言一場!││││││││├─┼─────┼─────┼────────────────┼───────┤│5│民國97年2│台灣論壇│如果妳覺得利用感情來當作賺錢工具│本院101年度審│││月5日18時││沒什麼,那麼妳也可以儘量幫助這種│簡上字第50號卷│││38分3秒││人,她絕對會非常開心得到您的支持│第51頁│││││和鼓勵。││├─┼─────┼─────┼────────────────┼───────┤│6│民國97年2│台灣論壇│這種人一定要想辦法阻止她在繼續利│本院101年度審│││月5日18時││用感情當搖錢樹不斷騙下去,不只在│簡上字第50號卷│││30分58秒││台灣論壇,這輩子除非我死了,就必│第51頁│││││須不斷警告大家這種人這種伎倆的存││││││在,10年20年都要努力下去,感情是││││││用來珍惜和善待的,不是用來賺錢的││││││工具!如果覺得每個人都該自認倒霉││││││,那坑騙人錢財的騙者會一直不斷得││││││逞,每一次的得逞便是同激勵作用!││├─┼─────┼─────┼────────────────┼───────┤│7│民國97年2│台灣論壇│誹謗是真實真假的問題,而這些所述│本院101年度審│││月5日15時││絕對是事實,而被這個女人騙的那麼│簡上字第50號卷│││3分36秒││慘,而對方仍可以一片再騙會有多少│第51頁│││││人再當冤大頭?明知道對方不是單身││││││仍執意當第三者,前後總交往不到2││││││個禮拜說真的真的非常愛(後面應該││││││加的錢字),上街逛街沒買她看上的││││││一個名牌包(6000多)變不給牽手鬧││││││脾氣,買了其他禮物給她便又親又抱││││││,出去吃飯一定得吃餐館高級料理,││││││一直說她沒錢租房子等,說在某電視││││││台工作當會計,中午時特地做了午餐││││││去找她,公司說從來沒這個員工。││├─┼─────┼─────┼────────────────┼───────┤│8│民國97年2│台灣論壇│之後說她事後沒工作,一切說謊都是│本院101年度審│││月5日15時││不得已的,才陸陸續續發覺她所說的│簡上字第50號卷│││3分36秒││一切切背後都是"不得已的謊言",│第51頁│││││一騙再騙!存款兩個禮拜內全部A光││││││,從此說去環島旅行了,還說才給那││││││麼點錢她才不屑,氣得跟她要求要回││││││她不屑的我給的錢,說要還也一再要││││││帳號,後來卻說如果你敢再跟我要求││││││還錢,我就整到你日子過不下去!這││││││種人,你覺得再繼續騙下去,好嗎?││├─┼─────┼─────┼────────────────┼───────┤│9│民國97年2│台灣論壇│如果妳覺得利用感情來當作賺錢工具│本院101年度審│││月5日18時││沒什麼,那麼妳也可以儘管幫助這種│簡上字第50號卷│││38分3秒││人,她絕對會非常開心得到您的支持│第52頁│││││和鼓勵。││├─┼─────┼─────┼────────────────┼───────┤│10│民國97年2│台灣論壇│把感情當搖錢樹,即使當第三者老娘│本院101年度審│││月5日1時││一定勢必騙到手!騙到沒利用價值時│簡上字第50號卷│││28分17秒││便來的環島旅行,從此消失,敢跟我│第52頁│││││囉嗦要求還錢,我就整到你日子完全││││││過不下去!這樣把男人當搖錢樹,這││││││做法會不會太狠了?不怕有現世報嗎││││││?!││├─┼─────┼─────┼────────────────┼───────┤│11│民國97年2│台灣論壇│沈盈君0000000000,cherry00000000│本院101年度審│││月5日1時││@yahoo.com.tw把騙走的錢還來,把│簡上字第50號卷│││20分11秒││人騙得團團轉很得意吧!把感情當搖│第52頁│││││錢樹來耍,我相信我不會是被耍的最││││││後一個,這句話送給又被她新把上的││││││"最愛"!新年誠心祝福妳騙走的錢││││││將帶給妳從此衰運當頭,日日禍事臨││││││門,雖然由衷讚嘆妳的各種騙錢的理││││││由和演哭戲的技術,但是回想起來真││││││的還是很不甘心,大家有認識的請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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