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玉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26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6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書狀,並以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