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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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再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程文鐘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程文鐘(以下簡稱為再審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再審聲請人所提出者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06號判決繕本,並非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7號判決繕本;且本件再審聲請人亦未提出聲請再審之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