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氏蓮LETH.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緝字第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黎氏蓮(LETHILIEN)收受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序號為000
000000000000號」更正為「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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