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劉恭銘
李幸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4,247元,及自民國99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