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 司鳳簡 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張貴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自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相對人之一切債權,惟將債權讓與通知書
寄送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
回郵件,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退件
信封及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市大樹
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惟其實無可能居
住於該處,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
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
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